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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第一案宣判 法院: 不符合婚姻法规定
发布日期:2016-04-20    作者:单义律师
长沙市同性婚姻第一案一审败诉,引起了社会的一片热议。原告为一对男性同性恋者,状告民政局拒绝他们办理结婚登记。


4月13日,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胡某不服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依法驳回原告孙某、胡某的诉讼请求。
芙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与胡某自称男同性恋者。2015年6月23日,孙某与胡某到被告芙蓉区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以孙、胡二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登记条件,拒绝为二人办理婚姻登记。
我国结婚的条件有哪些?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2、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
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女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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