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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6-04-20    作者:刘哲律师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这个禁止条件是出于对生物遗传学优生优育和伦理道德的考虑而作出的规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记。”
(3)重婚。
我国是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国家,《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任何公民在第一个婚姻没有解除之前,不能与他人构成第二个婚姻关系。构成重婚的,该婚姻无效,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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