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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标准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6-04-18    作者:孙新律师

《条例》首次明确提出了“公平补偿”的概念。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而言,我们认为所谓“公平补偿”应着重根据不同企业的经营效益优劣进行补偿,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就应多补偿,经营效益差的企业少补偿,没有效益的不补偿,惟其如此,才能公平。因为企业的经营效益一定是个性化的、差异化的,如果不考虑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统一按照该类企业的社会平均效益进行补偿,恰恰是反公平的。
其实按照我们现在的实践中,经营面积本身就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只要是用于我们实际经营的面积都应该在拆迁补偿中进行实际补偿,有些被拆迁企业在拆迁中会产生很多的想法,也产生很多的实际困惑。比如我这一万平米的土地,但是只有三千平米的建筑,那么其他七千平米的面积在计算经营补偿时算不算为经营面积?这恰恰就是要争取的点。作为拆迁方,要付出的利益最小化,会仅仅计算为房屋的占地面积三千平米,再算上营业单价;但是您要清楚,您要争取的是一万平米的营业面积乘上营业补偿单价。这里的差距是可想而知的,这里可争取的利益或者讲您和拆迁方的利益空间差距也是可想而知的,我要告诉各位被拆迁企业朋友的是这里一旦遇到上述情况,您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留存证据面对拆迁过程中会遇到的各种风险,及时的留存证据并进行保全和固定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一些关于营业情况、营业面积的证据很多时候不进行及时的保存就会导致日后调取证据难度的增大甚至证据的丧失,这对我们未来进行维权的协商和诉讼都是极为不利的。
 
2.及时将营业面积进行适时的合法化的转化由于某些历史或者政策原因,很多的企业在合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进行了厂房、宿舍等建设后,但由于没有对于这些建筑的相关审批手续,很多拆迁方为了促进拆迁的进行,经常会将企业原本合法加盖的建筑认定为违章,所以企业应当及时申请有关部门对于其合法的建筑进行认定,以便将营业面积进行适时地合法化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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