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公诉审判阶段。
一、侦察阶段
1、刑事律师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3、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
4、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
二、审查起诉阶段
1、刑事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2、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3、申请取保候审,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4、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5、提 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书面辩护意见;
三、审判阶段
1、刑事律师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会见在押被告人;
3、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5、听取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的,有权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律师接受委托后,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及时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 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关规定;
(10) 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