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单位工作未满一年,离职后是否可主张未休年假工资?
案情简介
1996年3月至2013年3月,艾女士在某电器商行从事小家电销售工作。2013年4月,她到另一家电器售后服务企业工作,工作岗位是信息员,负责接听客户安装报修电话,然后把信息录入电脑,并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服务。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奖金组成,每月约3200元。单位每月10日给员工发工资,每次都是以现金方式发放。2014年2月20日,艾女士与电器售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某电器企业支付艾某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艾女士主张电器售后企业还应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该企业认为艾女士作为新进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未满12个月不享受带薪年休假故不同意支付。2014年5月20日,艾女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电器售后企业支付其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2月2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50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艾女士虽然在某电器售后企业工作不满一年,但艾女士在进入该公司之前已连续工作10多年,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之规定,艾女士应享受15天的带薪年休假。故按照艾女士2013年在该企业工作的剩余日历天数计算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确定为10天。同时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之规定,艾女士2014年度依法应享受年休假天数应为2天。据此,仲裁委裁决:某电器售后服务企业支付艾女士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2月2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3531.03元。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到现实生活中,因人才流动频繁,许多人跳槽后的原单位工龄,还能否计算在一起享受带薪年休假的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即只要职工能够证明自己已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就具备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且年休假天数是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累计工作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工作以来的累计工作年限,而非仅指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本案中,艾女士向仲裁委提供了原单位给其缴纳社保的缴费记录和劳动合同的证据,因此,仲裁委支持了其未休年假工资的仲裁请求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