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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哪些待遇?2016年新规定
发布日期:2016-04-13    作者:宋福文律师
重庆市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新修正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4月1日实施),重庆市职工生育期间的产假、护理假,还有之前的婚假都有新的规定。
下面笔者就为大家一一道来。

一、法律依据
1、《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10月1日实施,2005年8月28日修正。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全文公61条,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方面规定了妇女的基本权益。
其中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年4月28日发布实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中国政府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
全文共16条,规定了女职工的产假、生育待遇、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等内容。
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26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3月31日第二次修正。新条例取消了晚婚假和晚育假,因为国家不再鼓励晚婚晚育,而是鼓励早生及二孩。
新规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
新规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产假达到128天。
新规三: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二、具体待遇
1、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又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达到98+30=128天
2、连续休假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75%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3、护理假
这里的“护理假”是指生育女职工的丈夫为护理其生产配偶所享受的特定假期,也叫“陪产假”。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15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4、生育津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5、医疗费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6、哺乳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而且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延长该女职工的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7、劳动特权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第6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8、婚姻保障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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