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仅仅不服裁判理由是否可以上诉?
发布日期:2016-04-13    作者:单义律师
1.问题的由来曾有这样一个案子,某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于本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外地工商局被登记为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后因该公司发生问题导致该当事人莫名的被列入失信工商系统失信"黑名单"。为此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该地工商局要求撤销有关登记。几经波折,案子最后胜诉了,但是当事人觉得判决书里对于其身份信息是否被冒用等基本事实认定有误,因此提出是否可单就判决书中某些事实提起上诉。无独有偶,笔者经办的某起建设工程案件也遇到类似的问题,当事人对于裁判结果基本认可,但对判决书中有关部分造价增减事实所阐述的裁判理由不服,同样咨询的问题。在经历一番唇枪舌战的诉讼之后,当事人对于诉讼结果都有相当的期待,或许就如椰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文中论及的在斗争后取得的权利会滋生权利感情,由此当事人不仅关注裁判结果,也希望在事实和论理上获得支持和认同也是不难理解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即由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是无需证明的事实,该等事实可能会影响当事人或案外人在其他案件中的审理、权益。因此,仅仅不服判决理由是否可上诉不失为一个有着实际意义的现实问题。




2.裁判理由与裁判结果

讨论之前先区分一下裁判理由与裁判结果。笔者查阅了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发现在法律法规层面并未有直接规定明确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但根据实务经验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有关论述,可以将判决书一分为二,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阐述理由都属于裁判理由,而判决主文是判决结果"。[1]简而言之,就判决书行文而言,一般"本院查明"之后包括"本院认为"部分是裁判理由,其中"本院查明"部分是认定事实,而"本院认为"部分是适用法律和阐述理由;"本院判决如下"则是判决主文即裁判结果。




3.仅仅不服裁判理由可以上诉吗

回到问题上,如果是认可裁判结果而仅仅不服裁判理由上诉,是否有法律依据。先来看看民诉法的规定,关于上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就以上规定理解,并未具体限定上诉的内容必须包括裁判结果。
通常,裁判理由如果有问题如事实不清、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一般会影响裁判结果,而且案件的裁判结果直接影响诉讼当事人切身权益,因此,一般上诉都是针对裁判结果,而在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中列明裁判理由的问题,以论证裁结果有问题,即对裁判理由不服是推翻裁判结果的必要条件。但是事实上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裁判结果正确,但裁判理由不恰当的问题。对此民诉法解释有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百三十四条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而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根据以上规定理解,裁判理由存在三种情况二审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而裁判结果维持即:1)判决结果正确,认定事实存在瑕疵; 2)判决结果正确,判决理由不恰当;3)判决结果正确,但事实法律均有瑕疵。也就是说,二审而可以在判决、裁定中单独纠正裁判理由存在问题。
据此笔者认为,虽然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并未明确规定诉讼当事人可以仅仅不服裁判理由而提起上诉但也无禁止性规定。而根据民诉法解释,二审而可以在判决、裁定中单独纠正裁判理由存在问题,因此基于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可能会影响诉讼当事人或案外人在其他案件中的权利,即使诉讼当事人仅仅是不服裁判理由,也应当可以就此提出上诉。即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不服"的即可以"不服"判决结果,也可以"不服"裁判理由。




4.诉请的构建

基于以上理解,诉讼当事人如果仅仅是不服裁判理由应当有权提起上诉。而进一步的问题是,其上诉的诉请当如何构建。当然,笔者曾见过上诉状只写"不服一审判决,要求上诉"的案例。但根据笔者经验,在具体审理时法院应该还是要当事人明确具体诉讼请求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二审裁判结果具体包括维持、改判和发回重审等三种方式。因此通常上诉诉请中均是针对具体某项或全部裁判结果要求改判或要求发回重审。就本文讨论的问题而言,由于诉讼当事人仅针对裁判理由,而对裁判结果不持异议,因此其诉请与通常应有不同,一般不涉及改判和发回重审的要求。
同时如上所述由于裁判理由包括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和阐述理由,而其中可能涉及较多的内容,不易用简单的语言概括表述,因此笔者建议可以结合具体案情将诉请概述为一审法院裁判理由不恰当,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依法予以纠正。并在上诉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中逐一列明具体需纠正的事实或法律适用错误。
当然,从诉讼策略和诉讼成本上看,由于当事人所主张的诉请已经为裁判所支持,因此如果当事人仅仅是对于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持有异议,对于是否需要上诉应根据是否对诉讼当事人最为有利具体综合分析后谨慎采用,毕竟任何诉讼都是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