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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常识解答:财产分割 继承 抚养义务(图文)
发布日期:2016-04-12    作者:单义律师
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同居关系能继承吗?同居期间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可否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历来都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判案的难点。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评定标准】
 
    · 婚纱照,证明双方已经将对方视为自己的“爱人”或者“配偶”;
    · 接待双方父母共同出游照片,证明双方已经对父母宣称双方之间的男女关系;
    · 在双方日记、通话、短信、邮件、书信中所体现的双方以夫妻相称的称谓及相互经济关系,证明双方之间已经在进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生活;
    · 双方互相代理对方的对外事务(取款、签合同、代交费等),共同投资、共同购置大件财产,为共同生活或对方事务付出劳务或者支出费用的相关证明(证人证言、各种生活支出费用单据等),证明双方已经将对方作为自己的经济共同体对待。
 

    【同居期间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历来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判案的难点。相关的法律依据只有一个相近的司法解释,就是1989年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
 
    综上所述,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不要指望法律会给出一个“1+1=2”的答案,对于纷繁复杂的两性关系、家庭关系、财产关系,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谋求一个在公平、公正和正义下的综合评定结论。
 
    【网友提问】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能继承吗?同居关系能继承吗?
 
    【律师解答】
 
    一、一般情况下,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继承
 
    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这是因为未婚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
 
    我国婚姻法规定,进行结婚登记是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登记后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可知,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二、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继承的情况
 
    (一)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为死者的配偶继承遗产。
 
    (二)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留给另一方,则生存的一方完全有权利继承这份遗产。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同居期间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可否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
 
    关于男女同居者是否具有相符扶养的义务,我国的法律是没有做任何规定的,换言之,非婚同居是不被法律所容许的,法律对于非婚同居是不予保护的。
 
    只有《婚姻法》才对夫妻间的扶养有规定,具体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所谓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主要是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来维持日常的生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是有权利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
故同居期间一方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除非另一方是自愿,否则不存在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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