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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职业病时,员工如何申请职业病诊断及鉴定
发布日期:2016-04-08    作者:崔新江律师
职业病的诊断是一项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法定行为,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劳动者(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我国目前规定了十大类132种职业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定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受理当事人的职业病诊断申请,并组织由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集体诊断。
劳动者怀疑所患疾病与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有关、且符合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者,可以向承担职业病诊断的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首选本人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以下简称本地)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县(区)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当事人应当提供资料:1.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书面材料;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近期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作业场所历年职业卫生监测资料;5.粉尘作业者应提交系列高千伏X线胸片,尘肺病诊断申请者需提供相隔六个月以上的合格的高仟伏胸片(二张以上);6.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健康监护资料等职业病诊断资料,并对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如果对职业病的诊断有异议,作为当事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天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鉴定。
《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职业病鉴定受理后,在鉴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好职业病鉴定工作,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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