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工伤如何维权?
近期在工作时经常接到一些关于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可否申报工伤的咨询电话。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当下司法实践中多数采取不认定工伤的做法。笔者也赞同这种做法。因为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将实习生规定为“工伤赔偿主体”,且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在实习工作中受伤的,也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具体原因有以下两点:
第一,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随着新《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的施行,劳动部于1996年10月1日颁布的《试行办法》已然失效,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继承之前《试行办法》中关于实习生伤亡事故可以参照工伤认定及处理的规定。这种立法上的重大变化,充分说明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只能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于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偿主体,相应地他们在实习期间所遭受的伤害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实习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及劳动就业保障范围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依据该条规定,在校生并不符合“劳动者”定义的条件。他们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实习的本质只是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并不会因学习场所的改变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实习学生不能算作我国《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
那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工伤如何维权呢?可以按照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该类案件一般定义为人身损害类案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实习单位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一系列赔偿。但该类案件会有责任划分的问题,具体看实习生自己本身有无违规操作或者重大过失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