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专家律师点评一起成本价购买公房引起的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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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白虹与陈洪育有子女二人:儿子白灼,女儿白继刚。1992年3月2日,陈洪死亡。1994年4月18日,白虹与宋启明结婚。
1999年3月24日,白虹和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签订协议,约定白虹以成本价购买诉争房屋,成交价款为1.9万元,公共维修基金1190元,款项合计20190元。3月22日,白虹缴纳购房款1.7万元,公共维修基金1190元。同年4月29日,白虹和宋启明离婚。
1999年6月6日,白虹取得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书。2009年9月10日,白虹死亡。
白灼于2011年曾以法定继承纠纷起诉白继刚和宋启明,要求继承诉争房屋,法院经审理后在2011年13月做出判决:一、诉争房屋归宋启明所有;二、驳回白灼的诉讼请求。白灼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7月20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7月21日宋启明取得诉争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白灼和白继刚对二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2014年11月2日,高院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15年3月,白灼和白继刚将宋启明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两人对诉争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庭审过程:
庭审中,白灼提交评估日期为1999年3月8日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该计算表工龄部分显示:男方40,女方39,小计79。
白灼称该计算表工龄部分的女方39为陈洪的工龄。
白灼提交日期为1999年3月15日的购买公有住房申请,显示白虹申请按照成本价格购买丰台区303房屋,该申请“家庭人口”处显示为“3人”,“人口结构”处显示为“二代、成人3人”。白灼称该申请中的家庭人口3人分别为白虹、白灼、白继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白继刚、白灼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白继刚、白灼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靳双权案件点评:
靳双权认为,本按系物权确认纠纷,根据本案法院查明的事实,在本案诉争发生前白灼曾以法定继承纠纷起诉白继刚和宋启明,法院审理之后判决该房屋归宋启明所有并驳回了白灼的全部诉讼请求。白灼上诉,该案经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该判决发生效力之后,宋启明取得了诉讼房屋的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宋启明。此时,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属已经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判决,并已经行政机关审批完成物权变更登记程序,亦即对该房屋权属已经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确认。然而被确认的所有权人之中,并不包括白灼和白继刚。尽管白灼、白继刚后就该判决申请再审,单经北京市高院审查,在2014年10月以裁定形式驳回了两人的再审申请。
如今白灼、白继刚仍就该房屋全数份额另行以物权确认纠纷提起诉讼,但法院审理完结之时上述判决仍然生效,且白灼、白继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判决已经失效,亦未能证实两人与宋启明之间就诉争房屋之权属份额在上述判决后又达成新的合意,不能证明宋启明放弃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且两人所提供的证据只证明效力不足以对抗已经生效的判决之法律效力,现宋启明在庭审中也表示不同意两人的诉讼请求,因此白灼和白继刚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