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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迁户口违约金标准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6-04-06    作者:方帅朋律师
逾期迁户口违约金标准的适用
张某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首先,迁户籍涉及公安机关的行政权力以及户籍制度中关于户籍迁移的相关政策,因此当事人直接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将户口迁出涉案房屋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所以出现逾期迁户籍的违约情形,当事人只能通过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付违约金的形式获得救济。其次,在经中介居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格式条款中,都有关于逾期迁户籍违约条款的约定,并且对违约金计算标准的约定都较高。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于经济的发展,空挂户等人户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在案件的具体审理过程中,法院酌定违约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当事人逾期迁户籍的原因及户籍迁出的时间等。如果因诉争房屋内存在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外他人成员以外他人户籍导致违约,法院考虑到他人户籍迁出不是当事人力所能及,违约金一般较低。但如果诉争房屋内为当事人及家庭成员的户籍,违约金一般高于前述情况。
基本案情
201558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王某位于普陀区大同路某号房屋,房屋价格为400万元。并签订了《装修款补充协议》,约定王某应在办理好过户之后十日内将该房屋内原有户籍迁出,如果出卖人因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户籍迁出的,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已付房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10日未迁出的,出卖人应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后王某未按约定将上述户籍从原房屋迁出,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
案件争议焦点
   违反涉诉合同所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该合同约定的责任是否应该调整。
法院审理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当指出,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的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如约履行义务。考虑到王某的履约能力及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诉讼中已经将户籍迁出等情节,法院认定涉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偏高,将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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