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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日前代理上诉人A某离婚房屋分割案件作出胜诉裁决。
发布日期:2016-04-06    作者:李三律师
    李律师日前代理上诉人A某离婚案件作出裁决。    案情介绍:A某与B某结婚后,A某出售其婚前房屋,售房款70万元,后A某用其中的50万元做首付购买了诉争房屋,该房屋A某、B某作为共同还款人,至诉讼时已还贷10余万元。诉讼中A某提出诉争房屋系用其婚前房屋售房款出资购买,系个人财产,原审据此判令诉争价值70余万元的房屋归被上诉人B某所有,B某向A某支付2万元补偿款。    本案代理情况:李律师代理本案二审程序后,提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仅共同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总额已经达到十余万元,现原审判令案涉房产归被上诉人个人所有,只支付上诉人房屋折价款2万元,原审判决显然错误。同时,被上诉人出资购房并将房产登记在上诉人名下系一种赠与行为,且已经履行完毕。X年10月6日,被上诉人将泉水X区房产出售得到售房款,该款因存在以共同财产还贷情况,其中有上诉人的份额。X年10月,即使不考虑份额问题,被上诉人以该款购买房屋并登记在上诉人名下,该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房屋登记在上诉人名下后赠与已然履行完毕。 被上诉人用于支付首付款的X元即使属于被上诉人的个人财产,其购买房屋后该财产已经转换为房屋产权形式。又由于房屋产权登记在上诉人名下,故上诉人自颁发房产权利证书日起享有房屋一半产权。原审中对计算房屋价值时将首付款X元作为被上诉人个人财产予以扣除系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等理由,从案涉房屋购买时的出资来源、产权登记、还贷情况入手,提出案涉房屋系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平均分割的上诉意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上诉人的意见,认定该房屋系共同财产应予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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