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或是委托关系
A 君于2006年11月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受公司的委托,代理了公司申请武汉中厦冷气装饰工程公司强制执行一案,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公司与武汉中厦冷气装饰工程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后武汉中厦冷气装饰工程公司并没有依约定履行该协议书,依公司委托给A 君的委托权限(属特别授权),应予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原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终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但因A 君工作失误,导致该案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已过,并且武汉中厦冷气装饰工程公司已被注销,从而使公司的应得利益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故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有一个问题要弄明白: A 君与该公司到底是劳动关系或是委托关系?如是前者,仲裁委是否该受理? 本人认为:A 君与该公司为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学界关于委托关系与劳动关系之区别通常有以下几点标准:1、劳动关系中劳动力提供强调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支配;而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一方面受被代理人授权的限制,另一方面又有在特殊情势下独立决定的权利;2、当事人不同,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委托关系的当事人则为本人与代理人;3、两者的时间过程不同,劳动合同具有继续性的特征,而代理关系不以继续性为要件;4、报酬支付的方式,劳动者的工资是按月支付的报酬,代理人的报酬由双方协商,不一定均为有偿契约,也不一定按月支付;5、劳动者不承担商业经营的风险责任,而代理人则需自己承担商业风险责任;6、危险责任的承担不同,前者由用人单位就危险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工伤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从事代理活动只有在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时,才可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 然而,现实中的劳动关系与代理关系并非如此泾渭分明。一方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往往会派生出代理关系,即当事人间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并存,从劳动法角度观之为劳动关系,从民法角度则存在代理关系。例如,商店营业员与商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营业员又以商店的名义与顾客订立契约,成为商店的代理人。这就意味着两者之间可能会同时存在具备劳动关系和代理关系的特征。对此进行区分的意义在于,不能因代理关系的存在而断然排除劳动关系。另一方面,一些隐蔽的劳动关系,可能在表象上具有代理关系的特征,仅简单参照以上标准难以做出科学的界定。 综上所述,本案应为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