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只投资收取固定收益合伙人起诉收回投资款案胜诉
发布日期:2016-03-29    作者:徐小定律师
    案情介绍:
    原告诉称:2012年2月22日,原告章泽与案外人王某、杭州探代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袁立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载明经营项目及范围为杭州探代贸易有限公司下属‘莎黎’品牌淘宝商城童装;乙方(原告)愿向甲方投入资金100000元;投资流程为将资金存入公司账户-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执行协议书;此资金由甲方自主支配,乙方不干涉甲方及甲方运营;合同期限为一年,即2012年2月24日至2013年2月24日,合同期限内,甲方以年度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向乙方分红等事项。
  原告章泽分别于2012年2月22日、2月23日汇款45000元、50000元至王某银行账户;后王某将上述款项转至被告袁立银行账户。后杭州探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成立,于2013年8月16日注销。后原告章泽起诉要求收回投资款。
   被告辩称:1、案涉合同是原告向杭州探代贸易有限公司投资,故合同相对方应为该公司,现该公司已经注销,主体已消灭。2、如原告陈述属实,原告与被告袁立及王某签订的协议,则应当将王某列为共同被告。3、案涉款项为投资款,且双方在投资分红协议中约定产权为公司所有,故不需要返还。4、被告认为案涉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不存在利息;即使是民间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
   双方庭审对抗焦点:本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伙关系最关键的是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出资、盈余共享、风险共担的情况。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章泽将案涉款项投入至杭州探代贸易有限公司下属‘莎黎’品牌淘宝商城童装店后,不参与该项目的具体筹备、经营,原告只是投资分红,且该项目亦未实际开办,故案涉纠纷不属于合伙协议纠纷,原、被告不是合伙关系,原告投入的案涉款项亦不属于合伙投资款。
借款关系中贷款人只收取固定收益并不直接参与借款人的经营与管理,对其经营损失亦不承担任何责任。通常而言,借款人的目的在于获得借款(货币)的所有权以供自己支配,在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后,借款人即应获得该借款的所有权,可以对该借款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权及处分权而不受限制。故案涉款项的性质实质应为借贷关系,即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被告抗辩案涉合同的相对方为杭州探代贸易有限公司,王某与被告袁立只是作为公司股东在协议书中签字,不是合同相对方。本律师认为,第一、虽案涉投资分红协议书抬头及落款处均载明甲方为杭州探代贸易有限公司(王某、袁立),但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将案涉款项实际是投入至‘莎黎’品牌淘宝商城童装这个项目上。第二、被告袁立自认‘莎黎’品牌淘宝商城童装是其与王某筹划合伙经营的项目,且该项目未实际开办,即王某与被告袁立才是实际的借款人。第三、案涉款项实际由被告袁立支配使用,且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实际用于杭州探代贸易有限公司经营。
法院最终采纳本律师的意见,判决如下:被告袁立归还原告章泽借款9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案涉款项95000元交付之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为15117元;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1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