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彩礼不够被丢高速,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2016-03-28    作者:110网律师
【事件经过】
在北京打工的湖北省阳新县青年刘某与女朋友准备结婚,与家人说了后,准岳父带走女儿,并要求刘某10天内准备10万元彩礼钱,而才参加工作2年的刘某并没那么多积蓄,于是拿着几万元来到女朋友家,想着能缓缓。不料岳父一听,竟不准他们见面,还开车将刘某送到高速上,将其赶下车。
据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五中队副中队长邵辉介绍,当日晚上7时47分,他和协警赵浩博巡逻途中接大队指挥中心电话称,有一男子被人甩到商周高速75公里东半幅。他们迅速赶到现场,发现一男青年小伙独身一人在高速公路边走边哭边絮叨。
经询问得知,该小伙名叫刘某,今年21岁,系湖北省阳新县陶港镇人,在北京某理发店做理发师。他含泪告诉民警,他的女朋友是周口市太康县人,他俩关系很好,准备结婚,前几天就把婚事给双方家长说了。
“老岳”一家知道后,就把女儿带回来太康老家,并要让他10日内准备10万元彩礼到家提亲。可是,刚参加工作两年的刘某,手里根本没多少存款,又不愿太难为家人,这么短的时间他未能凑够10万元钱,遂掂着几万元钱坐车从北京来到太康女朋友家,准备缓缓再说。
谁知女朋友父母“认钱不认人”,听说没有凑足彩礼,就强行把女朋友手机关机,也不让他们见面,随后被准岳父开车拉到50公里外的商周高速公路75km附近,撵他下车后弃他而去。
刘某下车后发现天已经黑了,也根本不知道啥地方,身边车辆呼啸而过。“高兴而来,败兴而归,让他死的味都有”,刘某说,人生地不熟,他只好报警进行求助。
民警了解情况后,耐心劝说刘某,稳定其情绪后,把他送到柘城县一家宾馆,并为他安排好食宿。“遭遇‘彩礼’痛心囧事让我痛不欲生,非常感谢商丘高速交警,是你们让我恢复理智和生活的信心”,27日上午刘某在返回北京的火车上向民警发来感谢短信。
彩礼原本是一种习俗,男提彩礼,女配嫁妆,表示一下诚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家长盲目攀比,通过索要高额彩礼来获取所谓的面子。殊不知,婚姻不是买卖,儿女不是商品。
我们可以保留彩礼这种形式,但是应该掌握好尺度,量力而行,让彩礼符合健康文明和谐简约的风气,切莫盲目攀比,让畸形彩礼葬送了幸福婚姻。对于父母而言,子女找到情投意合的另一半,彼此关怀爱护、拥有幸福美满的家庭才是最好的彩礼。
【法律解读】
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5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摘自华律网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