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离婚时往往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可以由夫妻协商分割的财产中既除了财物以外也有可能包含债务,所以,在有些情况下,夫妻往往以逃避现有债务的目的的办理离婚手续,分割财产,将债务约定由一方承担,夫妻财产属于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这种隐藏着逃避债务企图的财产分割,特别是债务,有可能不会被法律认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又按《婚姻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婚姻法》第19条所称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如果离婚的夫妻双方不能举证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关于处理债务的约定的,就应该就该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偿还。此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己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是即便离婚,夫妻双方应该承担的债务依旧需要由夫妻双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