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激情欠条”法律效力
【案情摘要】
李某与赵某自初中时相识,自高中起建立恋爱关系,随后两人同居,对二人关系,李某父母并不赞同。李某诉称:赵某以做生意为名,向李某陆续借款50万元。2012年8月8日,赵某向李某出示欠条,经多次追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给付欠款50万元。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李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赵某书写的欠条1份,证明赵某借李某50万元。赵某辩称:欠条是赵某在醉酒状态下与李某开玩笑时写的,那时候赵某与李某同居着,因感情问题闹矛盾,为了不分手,赵某立下了50万元的欠条,事实上赵某并没有借过李某的钱,李某起诉不属实,请求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是在恋爱关系背景下,李某与赵某双方发生的借款关系,对此债权债务关系主要存在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李某除提供了一份欠条之外,对于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事实除本人陈述外,其他证据并不充分,因此,法院应当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认知,其自愿为李某出具欠条,表明其对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对该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李某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考虑各种因素,最大限度地作出符合公平正义的处理方式。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欠条的性质来看:“欠条”又称为“欠据”,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应的是一种“状态”,借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欠条和借条性质不同,借条是用以确认借款的法律事实。而欠条是欠款的凭证,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具有催款的性质。
第二,从民间借贷关系来看,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欠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虽有欠条但未实际出借款项的,借款合同不生效。也即欠条虽然可作为确定借贷关系、认定借款事实的初步证据,但并不必然证明有借款事实存在。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有欠条为证,但是,对于欠款的数额存在以下争议:一、对欠条的形成过程李某称为“分十几次以现金的形式给了赵某,最多的时候有一万多”,即便本案以最多次数19次、最多金额计算每次19999元计算,累计金额为379981元,与50万元存在120019元的差额,对款项的支付李某未能提交充足证据;二、李某称赵某一年时间借钱50万元,以此计算平均每月借钱41666元,如此频繁借钱,赵某一直未予归还,且无固定职业,李某仍予以支付,也不符合常理;三、李某与赵某属于恋爱关系,如果李某长期持续性借钱给赵某,自己无钱的情况下需从父母处拿钱再给赵某,在女方家人明确反对二人恋爱关系的情况下,此行为有违常理。因此,法院只能结合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的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决本案的借贷事实是否已经真实发生。
第三,从欠条的产生原因来看:“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在很多时候,“欠条”往往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自写“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书写“欠条”除了要如写“借条”时要注意的事项之外,还要注意写清楚“欠条”产生的事由,就是因什么原因欠钱。因为,就欠款纠纷而言,李某出具的“欠条”不但要证明欠款的事实,而且还要证明欠款的合法性,写清楚事由,也就说明了欠款的合法性。在该案中,李某与赵某之间欠条产生归结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李某对赵某生意上的帮助,真实产生借款关系;二是从借款背景考虑,存在签订“激情欠条”的主观条件。在这种原因之下,欠条的数额部分无效。
综上,在民间借贷领域,由于当事人对欠条性质的错误理解,并在特殊情形下随意签订欠条,致使法院处理此类案件较为困难。从该案的处理方式来看,法院应当考虑各种因素,运用逻辑推理、结合日常生活常理,综合审查借贷事实是否已经真实发生,不能只从欠条证据效力角度运用法律进行机械判决,遂造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张力关系。同时,该案也为那些“激情欠条”签订者敲响警钟,要理性处理生活中的借贷关系,牢固树立证据意识,避免合法权益遭受自我伤害。
摘自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