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冒妹名旅游 发生意外赔不赔?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范娟报名参加香港旅游,并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途中,范娟发生意外死亡。 保险公司受理此案后发现,到旅行社办手续的是妹妹范萍,姐姐是冒用了妹妹的名字去旅游,真正的被保险人范萍至今安然无恙。
【事件背景】
范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香港旅游活动,并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保险,保额30万元。途中,范娟发生意外死亡。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到旅行社办手续的是妹妹范萍,姐姐是冒用了妹妹的名字去旅游,真正的被保险人范萍至今安然无恙。保险公司据此作出不予给付意外死亡保险金的决定。
范娟的丈夫辩称,由于范娟本人的身份证不慎丢失,在征得旅行社的同意后,才用妹妹的身份证办理了登记手续,并且在办理通行证时使用的是范娟本人的照片,不存在欺诈。在屡次协商未果后,范娟的丈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虽然在保险证及其他出境旅游手续上的名字是范萍,但所贴照片均系姐姐范娟。
【法官点评】
法院认为,虽然保险证上写明了被保险人为范萍而非范娟,但保险证上同时写明了被保险人出境证件的号码,而号码与范娟离境时所持通行证号码是一致的,可见实际被保险人为姐姐范娟而非妹妹范萍。根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规定,游客在随团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依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第17条之规定,范娟是否属于意外事故,应当由旅行社承担取证及举证责任,而并非由受益人承担取证及举证责任,旅行社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其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给付范娟的丈夫保险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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