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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客劝酒中毒谁担责?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周某和邓某是高中时期的同学,邓某在上海做事, 同学之间十多年来未见面。今年“五一”期间,邓某回家探亲,随同而来的还有邓某大学时的同学潭某。周某知情后,设宴款待邓某和潭某。酒过三巡,周、邓、潭均有醉意。潭某说酒量有限,自己不能再喝了。但周某非常盛情地说:“你是远客,今天不能让老同学扫兴,要喝个痛快,一醉方休。”潭某见周某这样说,盛情难却,只好继续喝酒。席间,潭某突然晕倒在地,周、邓见状,立即将其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为重度酒精中毒,花费医疗费1285元。潭某出院后,觉得自己委屈,即找到周某要求其承担医疗费。周某则说:“我好意请你吃饭,怎么要我承担医疗费?是你自己身体不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潭某将周某告上法庭。

[分歧]

    本案在处理中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没有伤害潭某的故意,周某无过错,不应承担潭某的医疗费,应由潭某自负。理由是周某好意宴客,在用餐时,多劝客人饮酒是传统习俗。潭某因醉酒中毒致伤与周某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造成潭某的伤害完全是潭某自己没有把握好分寸,自身身体不行所致。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盛情待客,虽劝潭某超量喝酒,但对造成潭某酒精中毒不存在伤害的故意,即无过错。潭某自知自己的酒量有限,但感到盛情难却,造成自己中毒受伤,潭某也不存在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由周某承担40%的医疗费,由潭某自负60%的医疗费比较合理。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评析]

    在现实生活中,宴请待客时,都喜欢劝酒。有的人是希望让别人多喝,看别人出洋相,特别是对酒量比自己小的女性更是百般“刁难”,逼其就范;有的人是为了真心待客,惟恐怠慢了客人,怕客人说自己小气,所以舍命陪君子;还有的完全是为了赌酒、斗酒等等。 一旦发生醉酒中毒事件,由谁承担责任?那要看劝酒的人是否存在逼酒的故意。对第一、三种情况,一般应认定具有逼酒的故意,即当事人明知对方酒量不行,而希望其发生醉酒(即酒精中毒),或者对其发生醉酒采取放任的态度,对此,当事人应承担过错责任。对第二种情况,一般应认定没有逼酒的故意,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我国《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民事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即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但对遭受损害又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实际,依公平原则裁判合理分担损失是比较合理合法的。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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