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类常见犯罪山东省量刑标准
总结15类常见犯罪山东省量刑标准。需结合有无赔偿谅解、自首立功、累犯、前科劣迹等情况综合认定。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贩卖毒品罪
(一)交通肇事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超过30 万元的,?增加1 万至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30%以下确定基准刑。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伤亡后果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超过30万元的,?增加0.5万至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30%以下确定基准刑。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5)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伤亡后果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6)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重伤人数?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7)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8)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6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超过60 万元的,?增加1 万至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30%以下确定基准刑。
(9)符合上述第(5)至(8)项情形,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以增加刑期六个月至一年确定基准刑。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七年六个月至八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缓刑适用条件
(1)犯交通肇事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适用缓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的被告人,虽δ取得谅解,也可以适用缓刑。
(2)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故意破坏、α造现场,毁灭证据,或者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他人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虽然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但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从宽掌握。
(二)故意伤害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ì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ì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实施细则】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伤害手段一般的,可以在十四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增加一人重伤,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使用刀具等锐器伤人的,?次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使用枪支伤人的,?次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罪中犯罪情节
(1)雇佣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对雇佣人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因其他Υ法犯罪目的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ì盾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罪前、罪后量刑情节
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缓刑适用条件
(1)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的,可以适用缓刑。
(2)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
①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ì盾激化引发的;
②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ì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
③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
④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3)犯故意伤害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①?有赔偿且δ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②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③为了不正当竞争或者泄愤报复等非法目的,买凶、雇凶或纠集黑恶势力伤害他人身体的;
④多人携带枪支或管制刀具在公共场所公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⑤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三)强奸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一次,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奸淫幼女一人一次,可以在四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三次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强奸妇女?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强奸同一妇女的,?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对同一妇女强奸次数较多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奸淫幼女?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奸淫同一幼女的,?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次数较多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强奸致被害人受伤的,?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强奸致残的,?增加一级一般残疾,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一级严重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认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时已经考虑伤残后果的,不再适用本项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或者轮奸的情形?增加一次,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等方法作案的,?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四)非法拘禁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δ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实施细则】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拘禁一人一次,δ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非法拘禁?增加一人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增加一人死亡的,可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罪中量刑情节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五)抢劫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有造成残疾的;e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1万元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有造成残疾的;e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劫致被害人受伤的,?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抢劫致被害人伤残的,?增加一级一般残疾,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一级严重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以抢劫一次为量刑起点的,?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以抢劫三次为量刑起点的,?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抢劫数额达到1 千元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抢劫数额超过1千元的,?增加150至25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抢劫数额超过1 万元的,?增加1500至2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本罪第1条第(2)项规定的七种情形?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缓刑适用条件
(1)抢劫罪一般不适用缓刑;
(2)犯抢劫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
①仅以胁迫手段或者虽然使用暴力但?有造成人身实际伤害,劫取少量财物的初犯、偶犯,且积极退赃、缴纳罚金的;
②使用暴力手段致人轻微伤,劫取少量财物的初犯、偶犯,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且积极赔偿经济损失、退赃、缴纳罚金的;
③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六)盗窃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实施细则】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盗窃数额δ达到1 千元,但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构成盗窃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1 次,数额达到1 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数额达到1 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数额达到6 万元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超过1 千元的,?增加250 至3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超过1万元的,?增加500至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超过6万元的,?增加5千至8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盗窃次数?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盗窃数额较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盗窃数额巨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
(3)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可以根据损失情况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入户盗窃的;盗窃金融机构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可以根据社会Σ害性大小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上述情节已经作为定罪情节的除外。
3.罪中量刑情节
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4.罪前、罪后量刑情节
在案发前主动将全部或者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失主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5.确定宣告刑的特别规定
根据盗窃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计算的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如果盗窃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上一档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不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Σ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6.缓刑适用条件
(1)犯盗窃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
①实施盗窃行为五次以下,盗窃数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的;
②实施盗窃行为三次以下,盗窃数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的;
③初犯、偶犯,盗窃数额不超过3万元,同时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的。
(2)犯盗窃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①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②一年内多次入户盗窃的;
③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的;
④盗窃公共设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⑤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七)诈骗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诈骗数额达到5 千元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数额达到5 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诈骗数额达到30万元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诈骗数额达到10万元,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②惯犯或者流窜作案Σ害严重的;
③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④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⑥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Υ法犯罪活动的;
⑦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⑧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⑨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超过5 千元的,?增加1200 至15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诈骗数额超过5万元的,?增加4500 至55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诈骗数额超过30万元的,?增加2万至4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诈骗次数?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诈骗数额较大的,根据诈骗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诈骗数额巨大的,根据诈骗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根据诈骗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Υ法犯罪活动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已经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事实,不再重复评价。
3.罪中量刑情节
诈骗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八)抢夺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夺数额达到1 千元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抢夺数额达到1 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抢夺数额达到6 万元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夺数额超过1 千元的,?增加250 至3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抢夺数额超过1万元的,?增加500至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抢夺数额超过6万元的,?增加5千至8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抢夺次数?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抢夺数额较大的,根据抢夺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抢夺数额巨大的,根据抢夺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抢夺数额特别巨大的,根据抢夺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四年。
(3)在抢夺过程中致被害人受伤,依抢夺罪处罚的,?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次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多次利用行使的机动车辆抢夺的,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
(5)使用抢夺的财物进行其他Υ法犯罪活动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可以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确定宣告刑的特别规定
根据抢夺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计算的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如果抢夺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上一档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不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δ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的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九)职务侵占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 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0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职务侵占数额超过1万元的,?增加1300至1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职务侵占数额超过10万元的,?增加5千至1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罪中量刑情节
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十)敲诈勒索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1 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1 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手段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超过1 千元的,?增加200 至3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敲诈勒索数额超过1万元的,?增加1千至2千元,可以增加1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根据敲诈勒索数额增加刑罚量确定的基准刑,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刑。
(2)敲诈勒索次数?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的刑期;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根据敲诈勒索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根据敲诈勒索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
(3)有殴打被害人情节的,?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增加一人轻伤,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4)e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因敲诈勒索造成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敲诈外国人、港澳台同胞、老弱病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确定宣告刑的特别规定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但根据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计算的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不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三年有期徒刑为宣告刑。
(1)敲诈多人或多次的;
(2)e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3)因敲诈勒索造成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敲诈勒索过程中致人轻伤或多人轻微伤的;
(5)敲诈勒索集团的首要分子;
(6)敲诈外国人、港澳台同胞、老弱病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一)妨害公务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实施细则】
1.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情节一般,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δ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量刑起点为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妨害公务犯罪?增加一次,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增加轻微伤一人,可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轻伤一人,可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酌情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罪中量刑情节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二)聚众斗殴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3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组织δ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实施细则】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3次的;聚众斗殴人数超过20人,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超过10
人、不满20 人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轻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增加第1 条第2 项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罪中量刑情节
组织δ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对组织者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本量刑情节与教唆δ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情节择一适用,不能重复评价。
(十三)寻衅滋事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已经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事实除外:
(1)寻衅滋事次数?增加一次,可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增加300至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5 千元的,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超过3次、累计数额达到3千元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掩饰、隐瞒一辆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达到50万元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掩饰、隐瞒达到五辆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次数、被掩饰隐瞒犯罪的性质以及有无牟利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根据犯罪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根据犯罪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增加1 万5 千元至2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犯罪数额超过量刑起点数额的,?增加3万至4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增加一辆机动车,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期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组织、利用、教唆δ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δ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2)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实施细则】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满二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满一克或者其他相应数量毒品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七克或者其它相应数量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七年六个月至八年有期徒刑。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犯罪次数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增加鸦片4 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0.2克或者其他相应数量毒品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增加鸦片2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0.1克或者其他相应数量毒品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七年以上的,?增加鸦片1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0.5克或者其他相应数量毒品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十五年以上的,?增加鸦片40克至6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2克至3克或者其他相应数量毒品的,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五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七年以上的,?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十五年以上的,?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犯罪次数为两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犯罪次数?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根据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法定刑在七年以上的,犯罪次数?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根据次数增加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法定刑在十五年以上的,犯罪次数?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根据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
(4)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实施两个以上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七年以上,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情节,或者具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情节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十五年以上,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情节,或者具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情节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罪中量刑情节
(1)组织、利用、教唆δ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δ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2)受雇运输毒品的,除认定从犯、胁从犯的以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以贩养吸,被查扣毒品全部计入贩卖毒品数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