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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可减轻贴现行侵权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6-03-22    作者:熊敏律师
  ——银行因工作人员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过错行为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事人自身有过错的,可减轻银行赔偿责任。   标签:票据|票据贴现|减轻赔偿   案情简介:2007年,煤运公司财务部长原某与李某勾结,伪造煤运公司印鉴后,将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背书转让,银行下属部门工作人员黄某违规操作,采用先贴现再审查交易关系的方式,为李某办理了贴现。后李某购买800万元承兑汇票交还原某。2008年,原某、李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刑,黄某免于刑事处罚。原某挪用1000万元资金未追回,案发后,检察机关追回151.2万元。煤运公司诉请银行赔偿。   法院认为:①票据贴现实质是金融机构与持票人之间融通资金买卖票据的交易关系,此系贴现人与持票人之间形成的票据基础关系。贴现人支付了贴现款后享有票据权利,可要求付款人付款,原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案涉票据至诉前已办理了贴现业务,煤运公司已非持票人。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案由是“票据纠纷”案由的子案由,两者并不矛盾。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普通的民事债权和票据权利均具有的侵权救济方式,本案在确定票据返还已不可能的情况下,应根据煤运公司实际损失,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关民事责任。③煤运公司实际损失为其丧失的1000万元汇票金额,应扣除其已收回的800万元汇票金额。现检察机关追回赃款151.2万元已发还煤运公司,即收回赃款部分占全案损失的15.12%。鉴于该赃款具体属哪一笔被挪用资金的事实已无法核实,故依公平原则,按上述比例计算,得出本案煤运公司200万元损失应分摊的已追回赃款数额为30.24万元。故应认定本案中煤运公司所受实际损失是169.76万元。④银行办理贴现业务时,在贴现申请表上载明黄某为经办人,黄某犯罪行为虽属个人行为,但因其作为银行下属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本案票据贴现业务,亦因银行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在业务办理及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5条关于“依照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规定,银行应就其在本案中过错行为对煤运公司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⑤原某作为煤运公司财务部长,与李某共同、长期、多次挪用煤运公司大量资金。煤运公司对此失察、失控。在原某将本案汇票交予李某时,煤运公司发生资金损失的风险即已产生。煤运公司在失票后长达数月时间内,未能排查发现工作中漏洞并及时办理挂失止付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致使失票风险转化为实际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关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规定,因煤运公司对其损失发生存在过错,故其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50%)。判决银行给付煤运公司84.88万元。   实务要点:金融机构下属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中未能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在业务办理及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自身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金融机构的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89号“某银行与煤运公司票据纠纷案”,见《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与长治煤炭运销公路经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审判长王宪森,审判员杨征宇,代理审判员张雪楳),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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