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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担保的风险,你知道吗?|法官说法
发布日期:2016-03-22    作者:单义律师
作者:庾向荣,本文根据吴江发芽民二庭庭长张勤的讲话整理;来源:江苏法院。
担保是什么?担保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一些市民对担保的理解可能只停留在字面上,对其涉及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后果不曾深究。吴江法院法官深刻剖析担保的定义、方式及可能遇到的法律情况,提醒市民防止因盲目担保或“利益”担保引发风险。
1.担保要分“物”和“人”
据吴江法院民二庭庭长张勤介绍,近年来,吴江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案件、民间借贷案件大幅增长,而这类案件绝大部分都涉及担保。该院在调研中发现,部分当事人对担保了解不多不深,把担保当作儿戏,有部分当事人碍于情面或囿于利益驱动为他人担保,最终累及自身。
究竟担保的概念是什么呢?张勤从法律角度对其作解释,担保其实是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措施,在日常经济交往中经常通过约定成立,主要有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
其中,物的担保就是约定以特定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可分为债务人以自己的物、第三人以自己的物提供的担保两种,常见的方式主要有抵押、质押等。
在实现顺序上,当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并存时,基本规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大不同
担保的另一种方式是人的担保,也就是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张勤介绍,一般保证就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是有标准的,一是要看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是否经过审判或者仲裁,二是要看对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依法强制执行。
连带责任保证就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对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的,法律规定保证人一律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不管是哪种方式,保证人都有代债务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义务,但是二者应该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点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法官提醒:不要盲目提供担保
张勤提醒,为他人提供担保,一定要对对方的情况有所了解,且对担保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预期,不能碍于情面或其他因素为他人担保,更不能盲目担保,一旦签字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主债务人虽有一定的财产,但尚未变现,处置需要一定的时间,部分担保人有履行能力,法院应依法直接执行担保人。当然,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
多位借款人互相之间提供联保的,要多考量借款人之间的信用度,以免受累代偿自食其果。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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