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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点:上诉的撤回
发布日期:2016-03-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点:上诉的撤回。司法考试的资料庞杂样,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助您成功通过司法考试。 撤回上诉,是指上诉人在第二审受理案件后、二审判决宣告前,将其提起的上诉予以撤回的一种诉讼行为。 申请撤回上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申请撤回上诉的主体只限于提起上诉的上诉人、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被上诉人无权申请撤回上诉;第二,撤回上诉的申请必须在第二审判决宣告前提出;第三,撤回上诉必须取得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同意。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审判实践中,准许撤回上诉的一般用书面裁定,而不准许撤回上诉的则大多采用口头裁定。二审法院裁定上诉人不准撤回上诉的,诉讼继续进行;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二审程序即告终结,同时一审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将会产生以下法律效果:(1)在对方当事人未上诉的情况下,二审程序终结;(2)在对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情况下,第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3)撤回上诉的当事人承担第二审的上诉费用,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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