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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之商法与经济法
发布日期:2016-03-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之商法与经济法。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要重视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联系:(1)从调整对象上看,二者的调整对象在整体上都属于经济关系。(2)从性质而言,商法和经济法都具有公法、私法的兼容性,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经济法调整经济包括维护市场秩序,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控制均借助于国家公权力,商法保护企业的同时又运用公权力对企业进行监督,也有公法性。(3)从主体而言,有些主体,如企业既可以是商法的主体又可以是经济法的主体。(4)从调整方法而言,二者都是多元的,既可以是经济的,又可以是行政的,还可以是刑罚的。

  区别:(1)二者基础理论不同。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是社会整体本位,即着重于国民经济的全局,而商法是建立在商事主体利益本位之上的。(2)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商法则调整的是商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形成的商事关系。(3)法律性质不同。经济法属于公法,商法虽有公法性但本质是私法。因此经济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商法是以商主体的利益为本位。(4)调整的机制不同。商法着重采取自律性的非权力性的机制,而经济法多采用他律性的权力性的调节方法。(5)从适用范围上,经济法的目标性较强,而商法的国际性较强。

  总体来说,商法与经济法相互兼容,但有法理上的互异。从两者历史发展阶段的原因看,民――商――经,商法的产生是对民法的一般性调整不能适应具有风险性的商事活动简捷高效安全营利要求的发展,而经济法的产生是对商法强调营利和商行为自由安全简捷的个体倾向而走向垄断、防碍竞争、滥用权利造成整体不平衡的纠正。从作用的基点上,商法的基点是确认和保护商人的地位和利益,由此作用于商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过程,经济法的基点是确保社会化、多元化的经济结构以及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国家强制性手段,确保市场赖以正常运行的外部条件和符合市场的要求。前者立足个体兼顾一般,后者立足一般兼顾个别。此外,在具体的内容制度的构建上也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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