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经济法考前资料: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对象
发布日期:2016-03-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16司法考试经济法考前资料: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对象。考试之前的复习是否到位至关重要,资料的选择也很重要,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司法考试经济法的一些考前资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的备考。
1.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这是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对象。
2.其他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3.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两种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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