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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范围
发布日期:2016-03-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范围

(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 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 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 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受到权益损害的投诉。

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的投诉

(1)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 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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