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 | 劳动关系 | 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基金)、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业补助金单位支付) |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 |
1级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岗位、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理疗保险 | 27月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 90%(本人) |
2级 | 25月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 85% | |
3级 | 23月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 80% | |
4级 | 21月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 75% | |
5级 | 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保费 | 18月 | 解除合同的 14月(医疗补助金)加60月(由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 70%(难以安排工作才享受) |
6级 | 16月 | 解除合同的 12月(医疗补助金)加48月(就业补助)(由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 65%(难以安排工作才享受) | |
7级 | 原劳动合同履行的 | 13月 | 36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26) | |
8级 | 11月 | 26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18) | | |
9级 | 9 月 | 16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10) | | |
10级 | 7月 | 10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一次性就业补助金6 | | |
工伤死亡赔偿金额 | 1、丧葬费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工资;四川成都市范围为4306 X6=258240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00元X20=58000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每月本人工资30% 孤寡老人、孤儿上浮10%。 | |||
备注: 1、伍-陆级 经确诊为职业病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需延长治疗的,增加6个月的医疗补助金; 2、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壹-肆级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伍-陆级由用人单位补足; 3、“本人工资”指职工工伤事故发生前12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工资300%的按月平工资300%计,低于职工月平工资60%的按60%计,其余就实计;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5、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4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29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