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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之反不正当竞争法
发布日期:2016-03-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之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1、欺骗性交易:假冒(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知名商品、企业名称、认证标志

  2、商业贿赂:(1)主体:经营者和受指使的;(2)为争取交易机会;(3)私下暗中给予一定数额;

  (4)受贿 + 行贿(一方不接受的不构成)

  3、虚假广告:引人误解的程度

  (1)广告主(生产商)不论主观,承担责任

  (2)广告经营者(制作者、发布者)明知、应知时,连带责任;

  不能提供广告主时,全部责任

  (3)社会团体、组织在虚假广告中推荐:连带责任

  (4)社会团体、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无过错连带责任

  4、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

  5、倾销:低于成本,为排挤竞争对手

  例外:鲜活;到期;季节性降价;清偿债务

  6、不正当有奖销售:谎称、内定;推销质次价高;抽奖式超5000元(来自一张奖券)

  7、损害商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1)新闻单位被利用的,仅构成一般侵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对比性广告为损害商誉行为

  二、法律责任

  赔偿责任: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因侵权所得利润 + 调查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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