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之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发布日期:2016-03-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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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景: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
2.导火线:缇萦上书救父
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3.刑制改革的内容。
(1)文帝:
①黥刑 改为 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②劓刑改为 笞三百;
③斩左趾改为 笞五百;
④斩右趾改为 弃市死刑。
(2)景帝:
①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②笞五百改为 笞三百。
《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4.刑制改革的意义。
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