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之秦代的罪名
发布日期:2016-03-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之秦代的罪名。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要重视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1)危害皇权罪:谋反,操国事不道,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秦代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秦代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3)渎职罪。
一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二是军职罪。
三是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
①“见知不举”罪。见知不举是指看见违法犯罪行为而不纠举。
②“不直”罪(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和“纵囚”罪(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③“失刑”罪: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①《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
②逃避摇役,在《法律答问》中包括“逋事”(已下达征发徭役的命令而逃走不报道)与“乏徭”(到达服徭役的地点又逃走)
③逃避赋税。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①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
②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