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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期间经常请假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6-03-09    作者:孙超律师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建议一,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的前提下,如该员工所处工作岗位确实不允许其随意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拒绝其请假请求。如其执意坚持要请或者擅自旷工不来上班,一旦符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依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二,根据本律师多年人力资源法律实务处理经验,若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确实无法继续劳动,需要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亦可本着对员工的人文关怀,要求其提供医院开据的证明,经其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后,可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只发放病假工资即可。
律师提示:
一、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必须给假的情况,用人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劳动或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胎假期间,应截止于产前假15天起算之日,并计入医疗期限。
二、但用人单位应注意,在此种情况下,若仍然继续要求该员工坚持工作,其是否能够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是否会出现消极怠工?是否还能为公司提供有价值的劳动?如其身体不适属实,工作过程中万一出现意外,麻烦可能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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