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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复议该在什么期限内作出?
发布日期:2016-03-06    作者:孙新律师

辽宁农村征地案例:政府复议该在什么期限内作出?作者:圣运律师【案情简介】
吴先生是辽宁省凌源市某村的一名普通村民,过着平静而幸福的日子。然而征地的通知打破了他美好的生活。地为何被征,征收多少,批复文件是什么?吴先生感到一头雾水,于是他想向有关部门弄清楚这一切。可是该找哪个部门,又该怎么找呢?无奈和茫然之下,他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委托了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律师一同为他出谋划策。
【维权掠影】
王优银律师介入案件之后,根据吴先生提供的相关信息,将征地信息取得的目标锁定在了凌源市国土局上。在王优银律师的指导帮助下,吴先生向凌源市国土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满心期待的吴先生以为自己终于可以知晓征地的具体情况了,然而苦等许久,已经超过了信息公开答复的时限,他却始终没有收到凌源市国土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情急之下的吴先生不知怎么办才好,王优银律师分析后,帮助吴先生于2015年7月某日向朝阳市国土局再次邮寄了一封文件。满以为这份行政复议申请能够引起朝阳市国土局的重视,确认凌源市国土局不适当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但让吴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这封复议申请再次石沉大海。
申请不理会,复议也不理会,到底国土局要懈怠到什么时候?在王优银律师的帮助下,吴先生于2015年9月某日向当地法院起诉了朝阳市国土局,要求法院依法判定其未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收到起诉状副本,朝阳市国土局这才慌了,在开庭前两日匆匆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到了吴先生手上。
但王优银律师未作理会,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律师提出了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被告的朝阳市国土局不仅未在60天之内做出复议决定,并且也不通知吴先生,已经违法了法律规定,再多的辩驳都是没有用的。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吴先生胜诉,责令国土局履行职责。在律师的帮助下,吴先生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维护。 【律师说法】
王优银律师表示,随着城市化发展的加快,无论城市还是农村都面临着重新建设规划的问题,此时征地就成了普遍现象。但在征地过程中,由于牵涉到规划局、国土局、政府等各部门,相关手续的审批和执行过程都十分复杂,就为某些部门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此种情况下的老百姓往往是无奈的,面对的都是各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或者像吴先生这样干脆不予理会的情况。本案给我们的启发就是,政府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并不是随意什么时间都可以,而是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一旦超过这个期限,比如复议决定的60日期限,就会构成违法。
但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往往会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即使能想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也吃不透行政法领域那一部部专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办法。一旦因此诉诸专业的拆迁律师是一个明智而便捷的选择,在律师的帮助下,快速扫清法律障碍,准确命中维权目标,不仅能让百姓吃一颗定心丸,更能在坚实的后盾保障下,迎接维权的胜利。

王优银: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连续四年中国百强律师,十六年法律服务经验,行政法实务专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意见。荣获2010年度及2011、2013\2014年度三届中国百强大律师、“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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