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梁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
2015年3月16日,当事人梁某与我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一案委托我所作为其代理人。
2014年4月,梁某驾轿车行驶至近江小区**弄2号附近时,刮擦了路边的三轮车。未打双跳灯即在原地停车。郁某为使其女儿的车辆通行,与梁某商量要求其挪车,梁某没有答应。梁某、郁某因此发生口角,郁某伸手指责梁某,并挥手入梁某车内击打其头部,后双方发生推搡拉扯及互相击打。梁某多处受伤,后去医院进行诊疗。该纠纷经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望江派出所调解,双方于2014年11月1日达成调解协议,但被上诉人不予履行。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无需履行该调解协议后,梁某不服,提起上诉。
我所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上诉人未开双跳,未设警示标志,并未造成道路车辆的通行严重不畅。根据监控,仅影响到了被上诉人女儿车辆,没有导致其他车辆无法通行的情况。2、上诉人在发生刮擦事故后,即电话联系交警、保险公司,不存在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的情节,否存在过错,该由交警部门来认定。3、根据监控时间,从上诉人车辆发生刮擦,到被上诉人辱骂、殴打上诉人,只有几分钟,没有造成多大程度的拥挤。至于之后事故车辆没有及时离开现场,是由于被上诉人殴打上诉人,双方发生别的争执引起,该责任不在上诉人。
虽然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但是案件中有很多细节值得深挖,从而找到突破口,就有让法院有可能采纳己方的观点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