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遭受工伤如何维权
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实施以来,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当前仍然有不少单位或企业为节省费用,铤而走险,不愿意为劳动者购买法定保险,导致产生大量的劳动工伤纠纷。
在建筑行业,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建筑工人多为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流动性大,对工作的要求低,法律意识淡薄,只要有人发工资就行,有的连自己的雇主都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遭受工伤,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应该如何维权呢?一般情况可按如下:
步骤操作:
第一、协商,或和解、调解解决;
第二、未果,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第三、工伤认定;
第四、索赔工伤待遇。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长沙市中铁XX局某建筑项目工地上,农民工刘某在工作中右小指两个指节不慎被砸掉了。受伤后,由工头送入医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刘某要求申请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口头答应,但一直没有行动。事实上,公司没有为刘某购买工伤保险。后经多次谈判,公司只答应赔偿3万元,双方未能通过和解解决。刘某遂委托律师介入。
【律师代理】
接受委托后,笔者一边向人社局工伤认定科申请工伤认定,一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刘某与中铁XX局存在劳动关系,以节省时间。因为如果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无法继续。
但刘某表示,公司既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发放工作牌,上班才20几天,也无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等书面凭证。更令人恼火的是,一起从村子来工地的工友因打算继续干,怕得罪公司,也不愿意作证。
根据原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的情况是,以上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都没有,给下一步的工作带来了困难。
和刘某商议后,我们试着和公司谈判,但公司的态度比较强硬,坚持只给3万元。刘某月工资4000元(口头约定),根据当时的估计,刘某的伤势应该构成九级,或至少是十级伤残,而十级伤残至少是十九个月的工资赔偿,因此,刘某没有同意3万元的赔偿额。虽然谈判未果,但还好,公司并没有否认刘某是为其工作受伤的事实,我们保留了对话的部分录音。
【代理结果】
由于没有有利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我们到开庭前还比较担心诉求被仲裁庭否决。但就在开庭前一天,对方沉不住气了,通知我们去谈判。经据理力争,阐述法律规定并播放语音以增加谈判的砝码,最后公司接受了我们提出的赔偿方案,给刘某支付了7万多元的赔偿金,案件比较圆满地得以和解。
【办案总结】
处理案件时,律师最需要的是认真的态度,坚持的决心,有时和对方比拼是耐心和心理的承受力,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尽最大努力去争取,结果总不会令人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