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发布日期:2016-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概念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
2、特征——以有限责任为核心——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1)法人是团体
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说是社会组织,这个社会组织被法律确认为民事主体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财产)
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既独立于其出资人,也独立于其雇员;其享有的就只是股东权而不再是所有权,出资财产与出资人“脱钩”,使这部分财产成了法人的独立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责任)
任何以法人面目所为的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即使行为的作出者是作为法人成员的自然人,也由法人承担该行为的后果。易言之,法人的出资人仅负有限责任。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独立人格)
由法人代表人、代理人或者其他雇员出面的;任何自然人在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时,其人格就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其行为名义上属于法人,其效果自然也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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