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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表
发布日期:2016-03-04    作者:单义律师
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分“公安立案侦查阶段”和“检察院自侦案件”两部分,今天给大家一一分享,请参考学习。
一、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公安立案侦查)
执行
机关

项目
适用范围
时限
依据
批准
机关

公安
机关

拘留后提请逮捕
一般犯罪嫌疑人
一般情况
3
刑诉
69

公安机关
特殊情况
延长1-4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
延长至30
检察
机关

批捕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7
检察机关
未被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一般情况
15
检规则
99

重大复杂
20
复议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7
检规则105
复核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
15
检规则106
上级检院
公安
机关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二个月
刑诉124
公安机关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一个月
上级检院
124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刑诉126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126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刑诉127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重新计算
刑诉128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查明计算
公安机关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
刑诉125
全国人大常委会
检察
机关

审查
起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一个月
刑诉138

重大复杂的案件
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重新计算
公安
机关

补侦
第一次补充侦查
一个月
刑诉140
检察机关
检察
机关

审查
起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一个月
延长期限
半个月
公安
机关

补侦
第二次补充侦查
一个月
检察
机关

审查
起诉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一个月
延长期限
半个月
人民法院
一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20
刑诉178
人民法院
审理公诉案件
一般情况
一个月
刑诉168
至迟
一个半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再延长
一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重新计算

检察
机关

补侦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一个月
刑诉166
人民法院
人民
法院

一审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重新计算
刑诉168
检察
机关
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

上诉
抗诉

上诉、抗诉案件
不服判决
10
刑诉18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
不服裁定
5







人民
法院

二审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一般情况
一个月
刑诉196
人民法院
至迟
一个半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再延长
一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从收到案件之日起
重新计算
刑诉194
二审法院
死刑
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未规定
刑诉200

死刑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
7
刑诉211
最高法院
人民
法院

审判
监督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

一般情况
三个月
刑诉207

延长期限
六个月
  补充说明: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刑诉法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92条第2款)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诉法第122条)
  4、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邢诉解释第157条)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限。(刑诉法168条第三款)
二、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期限(检察院自侦案件)
执行
机关

项目
适用范围
时限(日)
依据
批准 机关
检察
机关

拘留
一般情况
10
检规83
检察机关
特殊情况
延长1-4
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7
未被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一般情况
15
检规109
重大复杂
20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二个月
检规221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一个月
上级检院
221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二个月
检规22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222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二个月
检规223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重新计算
检规228
检察机关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检规227
全国人大常委
审查
起诉

对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一个月
检规272
检察机关
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
15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重新计算
补侦
第一次补充侦查
一个月
检规
268

审查
起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一个月
延长期限
15
补侦
第二次补充侦查
一个月
审查
起诉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一个月
延长期限
15
延期
审理

建议延期审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
一个月
检规
349

人民法院








  说明:
  1、本表所称“检规”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以月计算的期限,指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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