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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滥用代理权之禁止
发布日期:2016-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滥用代理权的概念

  A.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B.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同:

  a、滥用代理权,是有权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仍在代理权范围内。越权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不适用滥用代理权。

  b、滥用代理权导致本人的损害,即滥用代理权的结果是本人受害,而代理人或第三人受益。如果本人受损害非滥用代理权所致,则也不能适用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的着重在代理权,而非代理效果,因为无权代理行为的效果,有可能是对本人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对本人不利的,但纵使对本人有利,本人也有权拒绝接受该效果。

  2、滥用代理权的类型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代理关系特征之一在于,它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对人的三方关系,必须有第三人的存在。而在自己代理中,代理人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和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自己和被代理人之间进行民事活动,没有意思表示的一致。因此自己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但自己代理在交易习惯或当事人允诺时,也可以予以必要的弹性。

  (2)双方代理

  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在双方代理中,被代理人的意志与第三人的意志集中于代理人自己一人,不存在双方意思表示。同自己代理一样,双方代理有违代理原则,因此双方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对于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在各国实践中,均将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对待,其合同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追认与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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