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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期限的性质及类型
发布日期:2016-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期限的性质

  尽管人们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能根据其意志决定,例如订立合同、决定结婚等,但这只是对时间的选择,因为任何人都无法排除时间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故期限在性质上届于事件而不属于行为。这一事件属于法律事实范畴。

  2、依民事主体对期限有无选择权,期限分为三种类型

  (1)约定期限。

  这是指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确定的期限。例如履行债务的期限、所有权交付的期限等。

  (2)法定期限。

  这是指法律强行规定的期限。例如诉讼时效期间、未成年人状态的期限等。在有法定期限并同时允许当事人约定其期限时,优先适用约定期限。例如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移转(法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有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限时,才适用法定期限。在法律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期限时,法定期限不可更改。

  (3)指定期限。

  这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确定的期限。例如宣告死亡以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日期。指定期限的实质,也是法定期限,其与法定期限的区别,只是法律将确定期限的“法定”权授予法院或仲裁机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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