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发布日期:2016-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所有权。
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违背其意志所为的干涉。
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可以分离、派生、引申出各种其他的物权。
2、用益物权。
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3、担保物权。
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
这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占有究竟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还是一种权利,各国的立法例是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