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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电视里认罪不等于真有罪
发布日期:2016-03-04    作者:单义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不久即被安排在电视上认罪、悔罪,这一现象在近来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中不时上演,屡引争议。针对这一问题,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的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就此提案,他强调,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应减少甚至取消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的做法。


近日,朱征夫在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
朱征夫认为,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容易导致“舆论审判”,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也不利于司法公正。
“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不利于司法公正”在回答新京报记者关于提案内容问题的时候,朱征夫表示,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没有证据佐证的话,在电视上认罪是不应该采信的。因为有太多的可能性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和违背事实认罪。在法院判决之前,要避免整个社会把他们当做罪犯来对待,否则对他们不公平,万一法院后来判他们无罪呢?

而对于电视认罪算不算口供这个问题,朱征夫认为:认罪算口供,这种口供有证据效力。但是他强调,单凭口供是不能证明当事人有罪的。
“我比较关注有罪推定的现象,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是对其进行有罪推定的一种形式。从我观察到的案件情况来看,上电视认罪有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也有违背事实的情况。”在回答为什么提出“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这个提议时,朱征夫说。
在谈到电视认罪所带来的不良后果的时候,朱征夫表示,这影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而且会干扰法官的审判。会使检察机关和审判受到侦查机关的压力,不利于检察院的独立审查起诉和法院的独立审判。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和司法公正。如果从舆论角度来讲,电视认罪也容易导致“舆论审判”。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再经过媒体报道、传播,就会误导公众认为嫌疑人就是有罪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证据不能支持,法院依法判无罪的压力就更大了。
近年来一些嫌疑人电视上认罪的案例2013年8月25日上午,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2013年8月23日,根据群众举报,朝阳警方在安慧北里一小区将进行卖淫嫖娼的薛某(男、60岁)、张某(女、22岁)查获。经审查,二人对卖淫嫖娼事实供认不讳。警方已依法对二人行政拘留。 
秦火火,原名秦志晖。“立二拆四”,真名杨秀宇,两人成立尔玛公司主要从事网络推手、网络营销等业务,两人于2013年8月被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抓获。2014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秦志晖犯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期徒刑三年。判处杨秀宇杨秀宇犯非法经营罪,获刑四年,罚金十五万。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曾发表10篇有关中联重科“利润虚增”、“利益输送”、“畸形营销”及涉嫌造假等一系列批评性报道。2013年10月23日,长沙警方刑拘陈永洲。10月3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批准逮捕。2014年10月17日,一审判决原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判刑1年10个月
朱征夫的其他提案这次,朱征夫参加两会,继续关注防止冤假错案,他一口气带来9条建议,均与此有关。
朱征夫今年两会拟提建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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