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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条件
发布日期:2016-03-04    作者:许宝石律师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法条就可以看出,有限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股东之间彼此了解,信任是合作的基础,故,但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时候,因为不会引入新的股东,所以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也是出于保护现有股东的利益,同时也考虑加入的股东与原有股东之间会否有信任的问题,如果原有股东不想外来人员加入,那么也会有保护机制。而这一切的法律规定,都是源于有限公司的的特性所决定的。

实务中,股权转让是公司运转中的一个重点,这一部分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法对此也明确规定,章程对此有规定的,按照章程,目的都是搞活市场经济,市场能解决的交给市场来解决,目的就是让市场充满活力和竞争力,同时又要平衡各投资方的利益。对此部分,公司需要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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