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钉枪,到底是不是枪?
射钉器,将钢钉打入墙体等的工具,广泛用于木工及建筑安装领域。因其外形和原理与手枪相似,也称为射钉枪。
近段时间,关于射钉器到底是不是枪的争议一直在持续,这源于已发生的多起涉及射钉器的案件。云南保山一位农民因帮他人改造射钉器,去年年底被龙陵县法院一审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罪”而判刑。因改造射钉器获刑的,这些年来全国各地不在少数。
市场上很常见的射钉器,如今正在影响着保山龙陵一位老师和一位老农的命运。将射钉器的枪管加长之后,两人被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了刑。两人都想不通,改装装修的工具,怎么犯罪了?事实上,不仅仅这两个人,在全国还有不少类似案例,其中的大多数当事人,都被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了刑。射钉器究竟是工具还是枪支,在律师和法官看来,也成了一个难题。
农民改造射钉器获刑
保山市龙陵县象达乡勐蚌村委会老寨村,一所普通的农家院子里,这些天,65岁的杨茂昌老人,身体虽然有些不方便,但依然起早贪黑,忙碌着家里的事情。前来串门的邻居和亲戚,或多或少都要闲聊到他的问题上来。
老杨是个老实本分的农民,不识字,在他的抽屉里,保管着一张法院的判决书。虽然看不懂,闲暇时,老杨总会拿出来瞅瞅。老杨有一门手艺——帮人改装射钉器。他知道如何将公开买卖的射钉器改装得更省力、更实用。
但是,这门本来他为之骄傲的手艺,却给他带来了官司。
2013年4月,在村小学教书的代成林找到老杨,想请他帮忙改装一下射钉器,用无缝钢管将射钉器加长,以方便更好操作。改装射钉器,并不复杂,老杨很快完成了。两个月之后的6月9日,民警来到了老杨的家里。此时老杨才知道,经他改装好的射钉器,在代成林带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后代成林就将老杨供了出来。老杨不明白,自己的手艺怎么和犯罪扯上了关系。
一纸刑事拘留通知书发给老杨后,老杨和家人慌了。7月29日,老杨被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0日,龙陵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老杨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在1个多月时间里,非法为他人制造了4支非军用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茂昌、代成林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加工、改装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4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已经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2014年12月23日,龙陵县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老杨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同案的代成林也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判决后,代成林不服,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据的事实和对两个被告人的量刑并无不当,二审期间,被告人提出申请,需要对涉案的“枪支”之本源射钉器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进行司法鉴定,而鉴定结论可能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2015年2月28日,保山中院撤销了龙陵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同时,发回龙陵县法院重审此案。
想不通因何犯法
在农村,如果有人被判刑,是件很不光彩的事情。老寨村村民大多知道杨茂昌的事情。杨茂昌对自己犯的事,想不通。想不通的还有小学教师代成林。他是受朋友之托,来找杨茂昌帮忙改装射钉器的,没想到犯了罪。
“从来不知道,改装这东西是违法的。”杨茂昌说,他想着射钉器仅只是劳动工具,他仅是进行了外形上的改造,加了根钢管,并没有改变射钉器的内部构造,如此而已,怎么就犯罪了呢?虽然两人都被判了缓刑,但代成林的心里压力更重一些。“一旦判决生效,也就意味着我做不了老师了。”代成林说。
在富民县开五金店的湖南人李国富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李国富改装了3支射钉器,并以450元一支的价格在自家店铺出售。2013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在其店铺查获了13支射钉器,其中的3支被鉴定为枪支。
2014年5月8日,富民县法院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犯罪,一审判处李国富10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李国富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去年12月11日和今年的2月5日,昆明市中院两次开庭审理李国富案,截至发稿时,二审还未判决。
…律师说法…
砍柴刀加个把
就算是凶器吗?
目前,市面上的射钉器主要分为两种,一种以气体为动力驱动,而气体的来源则是靠电力驱动的压缩泵。这种射钉器使用方便,可连发。由于动力有限,仅可以使用较小的排钉,类似于订书针。这种射钉器射出的钉,直径大多在1毫米左右,仅能钉在木板上。价格较高,一般在2000元左右。另一种,就是此案中的射钉器,它以火药驱动,可以射出直径约5毫米的钢钉,但打一钉就得换一发空包弹,必须两手一前一后同时操作,威力较大。价格比较便宜,大约三四百元一支。
“按照法律上的定义,第二种射钉器用火药驱动,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钉子,它完全符合法律上面的定义,用它对着人的脑袋打一下,足可以致人重伤乃至死亡。”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理乾认为,市场上公开出售的射钉器已经具备了枪支的基本要素,就算不为其加木托和枪管,仍然可以击发,可以被鉴定为以火药为能源动力的枪支。他认为,本案中涉案的枪支之本源射钉器,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而且是合法、公开买卖的。
虽然射钉器非常符合法律上关于枪支的定义,但在本案中,王理乾更倾向将射钉器认定为一种劳动工具。“改造劳动工具,使其在装修中更为方便、快捷,这何罪之有?”王理乾也是代成林案的代理人。在代成林案中,王理乾为代成林做的是无罪辩护。王理乾说,这就如同一把砍柴刀,村民根据实践需要,加长了刀把,站在地面都可以砍到高处的柴禾了。“这是一种发明创造,难道说村民就在制造杀人凶器吗?”
目前,中国的法律对射钉器的使用并无明文限制。王理乾认为,如果射钉器本身就已经是枪支,那么对它进行改造,“制造枪支”的定性就无从谈起。也就是意味着,市场上公开售卖射钉器的商家和个人都已经构成了非法买卖枪支罪。而相关的监管机构在这个事情上面就是严重的失职,放任枪支在市面上随意流通。
如果射钉器被认定只是一种工具,那么才能来谈改造射钉器是不是一种制造枪支的行为。既然是认定为工具,那杨茂昌虽然对射钉器进行了改造,但这种改造仅改变了射钉器的外形,并未影响到射钉器的射击性能。那么,自然不能认定为杨茂昌和代成林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射钉器本身只是劳动工具,还是已经是枪支?其实你我说了都不算。”王理乾说,这需要专业鉴定机构来对射钉器进行鉴定,出具权威的法律鉴定报告。王理乾说,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有一利,必有一弊。原来的射钉器能做工,不法分子也能用来伤害人;改造后的射钉器更利于做工,也更便于不法分子用来伤害人。这就如同一把菜刀,磨砺一下,切菜就快,伤人也快,但总不能这样就不磨刀、不用刀了。文/夏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