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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6起拒执罪案例 老赖庭审中还款获缓刑
发布日期:2016-02-26    作者:陈艺平 金牌律师
买不着机票,坐不了高铁,贷不到款……近年来,法院打击“老赖”力度不断加大,“老赖”们的日子也越来越不好过。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予以追诉,这可谓是打击老赖的一招杀手锏。
  解释实施半年多以来,成效到底怎么样?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6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集中展示了解释实施后法院审理拒执罪自诉案件的成果,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示范意义。
  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解释自2015年7月22日实施以来,各地法院积极实践,通过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审判,促使执行案件全部或者部分得以执行,威慑力得到体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拖欠农民工工资判刑两年
  2014年,刘大龙带领17名农民工在郭可存的窖厂为其务工,郭可存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元,刘大龙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其诉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13日,睢阳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郭可存于同年4月15日前付清欠款。截至2015年11月24日,郭可存仍拖欠刘大龙等农民工工资10.82万元及迟延利息。刘大龙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2015年11月24日,刘大龙向睢阳区法院法院提起自诉。同年12月4日,法院对郭可存予以逮捕。同年12月9日,睢阳区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可存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本案被执行人经营窑场,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执行法院曾两次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进入审判程序后,仍置多名农民工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支付义务,无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庭审中支付欠款获缓刑
  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刘永宾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齐顺公司偿还融信公司银行垫款200万元,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刘永宾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事判决生效以后,刘永宾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6月18日,融信公司向淄博市高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立案后,刘永宾及其亲属故意躲避,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执行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对刘永宾采取拘留措施,并在其日常驾驶的奥迪轿车中查获“九五至尊”牌香烟十条,LV包一个,茶叶六盒。达成和解协议后,刘永宾仍不履行。融信公司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14日向融信公司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同年9月18日,融信公司向淄博市高新区法院提起自诉。
  淄博市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永宾实际控制的公司正常经营,月收入两、三万元,但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及本院执行期间,刘永宾未与申请执行人积极协商还款事宜,仍存在驾驶高档轿车、使用高档消费品、居住高档住房等行为,特别是在法院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仍不按约履行,应当认定其具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鉴于刘永宾在法庭庭审过程中与自诉人重新达成和解协议,部分款项已经支付,自诉人同意对其从轻处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永宾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取得谅解自诉人可撤诉
  肖辉与柯文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柯文水等人向肖辉偿还借款160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因柯文水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肖辉向将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为执行生效调解书作出了执行裁定,查封柯文水名下轿车一辆,要求将该轿车交付执行法院。但柯文水仍使用该车辆,拒不交付法院执行。肖辉遂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向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15年12月15日,肖辉向将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柯文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2015年12月20日,柯文水与肖辉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柯文水分期向肖辉偿还欠款,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在案件审理中,肖辉主动向将乐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撤诉。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通过自诉程序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执行为的刑事责任,将对被执行人产生一定的威慑,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协商案件执行的解决方案,在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取得自诉人谅解、自诉人要求撤诉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自诉人撤诉。
  可自诉增强执行强制性
  此前,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如果不受理的话,申请执行人往往陷入无计可施的局面。
  解释明确,申请执行人可以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张根大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予以追诉,丰富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法律手段,增强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此次最高法公布的6起典型案例在追诉程序上,均符合解释规定的两个条件,按照自诉程序立案审理。在刑事处罚上,对于犯罪情节相对较为严重的被告人,依法判处实刑;对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被告人,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自诉人与被告人已经达成和解、自诉人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撤诉,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处罚原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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