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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人身损害律师:结伴运动被球“杀伤”,谁负责?
发布日期:2016-02-25    作者:沈辉律师
  (本文由成都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撰写。)
  案件事实
  2014年3月6日,范某与金某响应QQ羽毛球群群主号召,和其他球友一起来到苏州某运动场进行业余羽毛球活动比赛。正当二人在球场中间接近网带处近距离“杀球”时,对手金某一个猛烈的扣球将羽毛球的球尾实心处打在了范某的左眼上,范某当即便觉得眼球疼痛难忍,在场外的其他球友见状赶紧开车把范某送至附近医院。医生检查后建议立即送患者去大医院进行手术,片刻不能耽误,后范某经医院及时处理后作了眼球摘除手术并安装了新的义眼,共花费医疗费28205.95元。范某认为自己被摘除左眼是因金某出手过重造成,故一纸诉状将金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金某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合计费用344345.95元。
  被告金某则在法庭上查看了原告提供的各项证据原件,当庭向法官指出原告此次就诊时医生有就原告眼疾病史进行相关询问,并在病历本中明确记录了原告“左眼幼时曾做外伤手术”的字样,故认为原告此次受伤是因旧疾复发导致,而非自己打伤,并请求依法就原告伤病关系损伤参与度进行鉴定。
  经鉴定,范某“本次左眼外伤明确,其既往有左眼外伤及手术史,术后遗留有角膜白斑等眼球结构异常,足以影响视觉功能(视力或视野),当受到外力作用时,一是患眼较正常眼球遭受同样暴力更易受损,二是躲避外伤的反应力下降。其眼球摘除系因左眼破裂伤经手术治疗后继发眼球萎缩所致,左眼球破裂考虑为本次左眼外伤及旧疾共同影响,二者作用竞合,难分主次,根据伤病关系理论,在伤残的成因中,建议2014年3月6日左眼外伤的参与度为50%”。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非专业羽毛球运动员,因兴趣爱好相约打球,本案事故的发生并非被告故意或过失侵权所致,原、被告对损伤的发生均无过错,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原告左眼有旧疾且轻度近视,理应及时矫正视力以增强反应灵敏性而更好地应对工作生活中各项事宜,在从事高速度、激烈及易遭受外物侵击的运动活动时,应预估风险且应更加重视对眼睛加以保护做好防范保养工作;被告在本案中虽并无故意或过失,但原告眼部再次受伤确系其挥出的羽毛球引发,客观上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各项损失分担15%即26939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人身损害律师团队律师沈辉提醒
  无论是专业的体育竞技,还是业余性活动比赛或是户外运动,运动已经成为人们健身、娱乐、交流的一种手段,很多组织者特别是户外活动组织者都在召集时挂出“免责条款”,声明“参加者责任自负”。依据《侵权责任法》,宾馆、商场等场所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不得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或降低保障标准,出游等民间自发活动的组织者对其他参加活动者应负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组织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其他参加者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沈辉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朋友,参与户外或室内体育活动,虽然有法律对“生死状”进行限制,但参与活动既应考虑强身健体、愉悦身心、磨练意志等良好因素,也应对体育活动,尤其是高速度、高强度的激烈运动中可能出现的身体损伤等潜在风险有清醒认识。否则,一旦出现事故,受伤的总是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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