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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受伤,工地发包方到底要不要担责
发布日期:2016-02-24    作者:110网律师
工地上受伤,工地发包方到底要不要担责
2015年x月xx日,甲某受雇于乙某、丙某在x县某工地开挖掘机,丁项目部是该工地的所有者,该工地是由丁发包给乙某和丙某二人的。x月xx日上午,在修理机器时,从机器上掉下一块钢板,砸到甲某的左脚,致甲某2、3、4跖骨基底部骨折。XX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甲某的伤情为十级伤残。甲某请求乙某、丙某、丁项目部赔偿甲某各项费用共计八万五千余元。乙某、丙某辩称甲某不是他们的雇工,甲某的伤也不是在工地上受伤的。
李胜霞律师接受丁项目部的委托,通过查看甲某提供的证据,和丁项目部提供的相关材料,李律师认为:丁项目部与乙某、丙某签订有承包合同协议,双方约定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某、丙某自己承担责任。因此,甲某的损失不应当由丁项目部承担。
法院认为,乙某、丙某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甲某的损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丁项目部虽然是该工程的所有者,但是已经将该工程承包给乙某、丙某,且已经签订有承包合同,其对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而甲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对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原则,认为甲某承担20%的责任,乙某、丙某承担80%的责任,即赔偿33974.26元。丁项目部不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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