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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
发布日期:2016-02-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旅游局有关“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规定,旅行社应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那么。签订旅游合同后你知道哪些是霸王条款吗?下面为您介绍旅游合同中常见的几种“霸王条款”。


  1、合同约定:“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或约定:“此行程仅供参考,最后行程以《出团通知单》为准。”

  简评:根据《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等相关规定,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或解除,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如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就构成了合同违约。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是旅游合同中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关系到旅游质量的重要因素。如果旅行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行程提供旅游服务,那就是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条款的规定意味着经营者可以在不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形下,任意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内容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此条款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霸王条款。

  2、合同约定:“乙方(消费者)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以外的费用。”

  简评:旅游者与旅行社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期间,旅行社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旅行社将自己的赔偿金额限定在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内,如旅游者损失超出保险最高赔付金,超出部分将得不到赔偿。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方式,但旅行社不能把所有责任都转移给保险公司,旅行社不能免除自己因侵权或者违约要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

  上述条款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的霸王条款。

  3、合同约定:“因交通运输、酒店等非旅行社自身原因所致的质量问题,并已积极协助旅游消费者追究有关经营者,免除旅行社责任。”

  简评:《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旅行社为旅游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自己指定的交通运输、酒店、购物点等有审查注意义务。如果旅行社指定的服务存在问题,即表明旅行社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而存在过错。质量问题发生后,如果旅行社在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后仍不足以弥补消费者损失的,旅行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上述条款“及时善后不赔偿”的规定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霸王条款。

  合同约定:“甲方(经营者)在下列情况下须承担责任: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乙方(消费者)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简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并不仅仅限于只有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时才承担责任。

  上述条款规定只有在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时旅行社才承担赔偿责任,免除了经营者在没有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形下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霸王条款。

  5、合同约定:“旅行社如果取消团队计划(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或不够成团人数时),应全额退还所收预付款或团款。”

  简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够成团人数”显然不属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客观原因,如果旅行社因此而延期或取消行程,旅行社在全额退还所收预付款或团款的同时,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条款“只退费不赔偿”的规定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霸王条款。

  6、合同约定:“甲方(经营者)收取乙方(消费者)的全部费用后,因甲方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否则应付乙方已交团款的10%作为违约金。”

  简评:此条款的言外之意是,如果经营者提前3天通知了消费者,则不必支付已交团款10%的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等相关规定,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或解除,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如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就构成了合同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由于经营者方面的原因不能成团,说明经营者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条款“不能成行及时通知就不赔”的规定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霸王条款。

  7、合同约定:“如出现单男或单女请补交房差或由地接社安排三人间或双标间加床(加床为钢丝床)或拼住。”或约定:“往返火车票均按行程中标注的价格核算,如出现火车软卧等特殊情况,请旅客按照票面补齐火车票差价。”

  简评:旅行社是旅游团的组织者,自然单间或火车软卧情况的出现,并非消费者过错,属于旅行社经营风险范畴。出现自然单间或火车软卧情况,应由旅行社与相关方面协商解决,不应强迫由消费者补交房差或票差。在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以低于出团前约定的住房标准条件安排住宿的,经营者应退还房间差价。

  上述条款的规定,使旅行社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转嫁给消费者,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承担应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霸王条款。

  8、合同约定:“因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

  简评: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游客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二者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行程变更、延误时,只规定游客一方需要承担损失,而免除了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责任,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上述条款“不可抗力费用旅客付”的规定,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的霸王条款。

  9、合同约定:“甲方(经营者)因故申请取消原订旅游计划,乙方(消费者)可按下列情况处理:……48小时内至24小时之前,收取全款30%的损失费;……乙方(消费者)因故取消原订旅游计划,……48小时内至24小时之前取消的应按全款10%赔偿甲方(经营者)。”

  简评:《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上述条款的规定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上显失公平。48小时至24小时之内取消旅游计划,如果是经营者的责任则按总款项的10%赔偿消费者;反过来,如果消费者在上述时间内退团,却要按总款项的30%向经营者支付违约金。此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霸王条款。

  10、合同约定:“教师和60岁以上老人、18周岁以下孩子参团须多缴团费200元。”

  简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可见,因年龄、职业差异而增收费用并不被我国法律所许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行社以老人、教师在旅游中购物能力差等为由,增加其团费,将其与普通游客区别对待,侵犯了老人和教师的公平交易权。上述条款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霸王条款。(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十渡工商所 杨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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