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公司法律顾问--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可能导致侵犯其他公司名称权?
公司作为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这与自然人必须有姓名是一样的,如果没有名称,就不能与其他组织、团体等相区别,无名称即无人格。公司的名称也是公司商誉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无形资产。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公司的名称即商号是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之一。那么,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可能导致侵犯其他公司名称权呢?针对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将深入探讨,力求为大家释疑解惑。
一、公司名称的特征
1.公司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在公司登记主管机关辖区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2.公司名称必须进行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有公司名称是公司设立登记条件之一。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倘若没有名称将不予登记。
3.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公司名称经登记后,即产生名称主体的独占使用效力,法律予以保护,在登记的地区内,其他组织不得再以相同的名称进行登记。
4.公司名称可以变更与转让。
公司在使用自己名称的过程中,可以依法变更自己的名称。关于变更的范围,公司可以依法自主决定部分变更或全部变更,但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法律不予保护。此外,公司名称可以随公司或者公司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一般不允许公司名称单独转让。转让公司名称,须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可能导致侵犯其他公司名称权?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包括行业或经营特点。据此,在同一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名称之间表述“行业或经营特点”的文字,在概念上只要存在相同、包含关系,且经营范围中有相同经营项目的,可以认定为同行业。再加上其他综合因素以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名称权之故意,如存在侵权故意,就可认定侵犯了其他公司名称权。
可见,当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而与在先注册名称之企业成为同一行业且企业名称又相同或相似时,无疑应认定变更经营范围之公司侵犯了在先注册名称之企业的合法权利;当这种行为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判时,即可认定构成侵犯了企业名称权。
三、公司名称权的地域性能否成为侵犯其他公司名称权的豁免理由?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公司名称是具有地域性特点的权利,即公司名称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超出此范围原则上不再享有专有权。在登记之后,在此一定地域范围内取得专用排他之效力,超出这个范围,其他企业仍然可以使用与此相同或相近之名称。但是,公司名称权的地域性不能成为豁免侵犯其他公司名称权的绝对理由,其理由如下:
其一,驰名商标或企业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均受到特别保护,而不仅限于登记主管机关之管辖区。
其二,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甲公司在甲市注册后,乙公司未经甲方授权在乙市注册,甲公司与乙公司名称除行政区划外,其他部分均相同。如果甲方有证据证明乙公司的注册行为仅仅是换个行政区域注册相同公司名称,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使消费者以为甲公司与乙公司是关联企业,在主观上有引起混淆之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则属于利用名称混淆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之不当行为。该不当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侵权。故,在这种情形下,乙公司以公司名称权的地域性作为不构成侵犯甲公司名称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