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方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原告:李某、方某被告:蔡某案情:2013年原被告双方通过协商,被告同意以45万元收购原告在宁波某公司的股权,双方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被告以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为由拒不支付原告的股权转让款,原告无奈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2015年10月10日,原告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45万,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原告起诉后辩称:原被告原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是无效的,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原告所签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内容清楚明确,法律应予与保护。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股权证、股权转让协议等证据。 法院经过庭审、质证及辩护,认定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经过一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