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曾某家在北方,上大学期间应朋友邀请来金华游玩,期间被洗脑,加入传销集团。原本马上就大学法学专业毕业。
在金华一呆就是几年,亲朋好友都有被骗过来的。在金华警方的联合行动中,他们这个传销组织十数名头目落网,而她也是其中之一。
本律师受其家属委托,为其辩护。前几次会见过程中,她还坚持认为自己做的是一番大事业,是有前途的,认为自己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也不限制别人人身自由,来去全凭自愿,不可能是违法的传销。
本案经多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二十次左右会见,案件历经一年多时间,最终法院采纳我们的从轻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个月,判决后余天即被释放,回家过年。当然,她也清醒了!
本案十余名被告人中,她是被判的最轻的。